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1民初1957号 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街19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9031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同日,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