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21民初1957号 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街19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9031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同日,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