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3475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尹良君。
被告:嵊州市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四海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汤春雷。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计295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