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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1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江,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滨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钱魏,园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黄泽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1179号案件执行。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裘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