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尹良君。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9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返还申请执行人(2018)浙0683民初9247号案件诉讼费9910元,并支付因(2018)浙0683民初9247号案件产生的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完毕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所有(目前房屋所有权人为: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坐落于嵊州市一景路388号9幢二单元201号及8幢9号车库和坐落于嵊州市××路××号××号××号的不动产已由(2020)浙0683执483号案拍卖完毕,本院作出(2020)浙0683执4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配偶对上述不动产享有50%份额,但该案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禹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进行异议审查,故拍卖款暂未能分配;另依据(2020)浙0683执4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目前登记于案外人何兰英名下的位于嵊州市××路××号××单元××室房地产,但案外人何兰英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进行异议审查,故该房地产暂不处置。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因获刑目前正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截至2020年10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完毕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楼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