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财保29号
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汉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
法定代表人:汪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煜鑫,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厂房**用代码:9133010869486113J。
法定代表人:仇展炜。
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8792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江法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2020年11月5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87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飞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