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宇乔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20814号
原告重庆宇乔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3号6幢1-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40051A。
法定代表人孙岑,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8年7月29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2号商会大厦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893009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乔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乔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乔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宇乔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宇乔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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