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5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2号总商会大厦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893009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7786316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上诉人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