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2号总商大厦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893009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外架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18122A。
法定代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外架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916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荣洲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前述合同约定的项目所在地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8号,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依约定向项目所在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