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9467号
原告:上海库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玲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男。
被告:宁波市鸿运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高彩能。
原告上海库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鸿运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29日,原告上海库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库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库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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