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民辖终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蔚斗新村金港大楼*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0203民初34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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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