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2-3号
原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三星村。
法定代表人:罗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668号4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中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9元,减半收取4029.50元,财产保全费2773元,共计诉讼费6802.50元,由原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