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4民初4434号
原告: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66933X。
法定代表人:顾云标,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央央,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12月26日,原告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