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690号
申请执行人:***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5347X),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尤青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竺央央,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基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66933),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
法定代表人:顾云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基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6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泽炜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范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