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0226民初713号
原告:***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495347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669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跃龙街道淮河路住宅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5********,该公司股东。
原告***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起委托特邀调解员予以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40000元,定于2022年5月20日前付清。该款项由被告***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账号:2010001********)。
案件受理费3100元,按25%收取775元,由被告***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