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4027号
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万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75047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波春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杭州湾世纪城竹溪园S3-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666298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万垣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春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