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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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997号
原告:宁波万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775047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59602T。
法定代表人:**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9133020169823721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万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66元,由原告宁波万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