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任、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鸿运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娄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悍马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智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宁波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悍马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7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任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陆秋婷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