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3民初480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6702815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辰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