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正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财保35号
申请人:宁波正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40602227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荟巷99号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雁,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5705031798)。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元亨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正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17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和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正联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7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雯雯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