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25执55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海鲜街7号楼3梯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05031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玉泉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696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5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582679.11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车辆、房产等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中部分房产已在拍卖处置中。截至2021年06月21日,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1582679.11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6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山县兴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55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