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

广某某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财保346号 申请人:广***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6号3号楼214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XQP28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海鲜街7号楼3梯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050317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612067.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将广***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穗仲中案字第14484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宇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612067.5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明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