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峤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盐1号办公楼3号222室,组织机构代码:6950505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青青南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8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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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峤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1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