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夏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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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145号
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51146903R。
法定代表人:胡雪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吕斌、徐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饶钦丰,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犹应兴,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饶钦丰、犹应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方苏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