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6036号
原告:上海陆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之法,总经理。
被告:宁波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上海陆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陆迈实业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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