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4190号
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广运物流园1#2#3#层3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049798949。
法定代表人:侯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丁文韬(实习),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99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67044063J。
法定代表人:罗帮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