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5311号

原告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3661527X),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

法定代表人:蔡仁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辉,宁波市鄞州区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37045832167),住所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群,该公司员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10000元,同时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翟建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