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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3661527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
法定代表人:蔡仁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晔,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844075962)。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西港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