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799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559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龙担槽畈。
法定代表人:舒周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维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47651)。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懿宗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