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虞某某、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虞**、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3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5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虞**。
被执行人: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虞**,该公司总经理。
***与虞**、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虞**、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满于2016年1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2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虞**、宁波虞氏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归还执行款2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支付诉讼费4339.5元、执行费3845.5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0225执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
审判员黄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