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524号
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公园路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HTA1E。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颖,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07808。
法定代表人:牛家骏,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3.54元,减半收取3606.77元(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才仁卓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娟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