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511号
原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牛家骏,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张丙旺、赵亚莉,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22号***海丰宾馆餐厅一楼二楼。
经营者:郑彬红,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1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腾退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22号鑫海丰宾馆一楼二楼租赁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300000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并按每月25000元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腾退房屋之日的占用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1月12日签订了关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22号鑫海丰宾馆一楼二楼餐厅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2日止,租金每年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楼上***海丰宾馆之间因漏水事故发生争议,***海丰宾馆已将漏水点位进行修复,但被告以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租金。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能协商成功,现双方已不具备协商基础,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为个体工商户,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系该店的字号,原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已于2022年7月29日被核准注销工商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之规定,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是指未注销工商登记且有字号的情况下,应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在本案起诉前就已被注销不存在,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将西宁市城北区家珍宴餐饮店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176元,本院减半收取3088元,退还原告***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冶 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薛长伟
书 记 员 崔家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