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

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青海百德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财保6号 申请人: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百德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百德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帐号为×××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互助县威远镇东环路7号的土地,不动产证书号码为:青(2020)互助土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XXXX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其诉前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百德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账号为×××的存款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2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青海百德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互助县威远镇东环路7号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0)互助土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XXXX号,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2日止);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宁鑫海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