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6民初150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小区36栋1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石门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老314省道与丹马路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当涂县宇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奥远公司)、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