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1107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新都会办公A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03532C。
被执行人:***,男,1962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王厚龙,男,1964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芜湖**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厚龙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