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康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芜湖某某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民终2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湾沚区陶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办公**楼1601。
法定代表人:鲍道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3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149318.50元款项由**公司承担;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并非案涉芜湖会展中心工程项目水电组承包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并未按照固有习惯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且***仅具有电工四级中级技能,并不具备承包资质。(2)***是电工,在案涉工程工作的日工资为240元,与其他电工班组工友工资标准无异。虽然帮助**公司向其他工友代收和发放工资,但仅为职务行为,未从中赚取任何利润。(3)**公司为工程施工人员安排住宿,并曾承诺为所有水电班组工人购买保险。在王助和受伤后,**公司主动为其垫付所有医药费。**公司上述行为并非发包方与承包方应有的相处状态。2.即便要追究***的赔偿责任,因**公司对王助和受伤存在重大过错,也应由**公司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1)**公司未履行为工人购买保险的承诺。(2)王助和受伤时所使用的脚手架也是**公司提供,而该脚手架未安装防护网,**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3)即便***被认定为案涉项目承包人,**公司在明知其无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分包,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3.案涉王助和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就该案生效判决(2020)皖02民终506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收到(2020)皖民申396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将本案中止审理。
**公司辩称,1.***是否为案涉芜湖会展中心工程项目水电组承包人已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在前。**公司与***约定了项目金额按面积结算,一审出庭证人以及王助和也都认可工资由***发放。且因***有电工资质,公司才将案涉工程项目发包给他,尽到了选任注意义务。2.王助和因自行将人字梯架到了未安装防护网的脚手架上导致摔倒,其应对自己受伤负一部分责任,这在前述(2020)皖02民终506号生效判决中也已查明。故,一审判决参考该生效判决***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公司和***各负其中50%责任合理。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返还赔偿款合计300678.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王助和因在芜湖国际会展中心改造水电工程项目工地上受伤,于2019年8月23日以**公司及***为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要求进行赔偿。该院作出(2019)皖0203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后,王助和和***均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皖02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公司将芜湖国际会展中心改造水电工程项目发包给***,***招用王助和等人从事案涉水电工程工作,与王助和构成劳务关系。***具有电工的资格,但不具有承包水电工程的用工资质。**公司明知***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将水电工程项目分包给***,其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与***对王助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66267.17元,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3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助和各项损失225701.66元,**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王助和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51元,由王助和负担1790元,由***、**公司共同负担4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王助和负担1557元,由***、**公司共同负担4349元。此后,该判决经执行,**公司共支付王助和赔偿款(包含一、二审诉讼费)229000元、支付执行费3370元。现**公司认为其将案涉项目发包给***,王助和系***聘请的工人,其应当承担所有的赔偿款,遂诉至该院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已生效的(2020)皖02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与***对王助和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款后,依法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即***进行追偿。关于赔偿的数额,双方对王助和受伤均有过错,并无明显证据可以对其责任大小予以确定,依法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可向***追偿的金额为149318.50元[(229000元+66267.17元+3370元)÷2],**公司主张的金额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辩称其并非是案涉项目的承包人,与已生效的(2020)皖02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符,且***提供的工资记录手账、考勤表均系其单方制作,**公司均不予认可,真实性无法认定,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认定与本案有关,油漆工《施工承揽合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追偿款149318.50元;二、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5元,由**公司负担2480元,由***负担2445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的上诉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提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390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已受理***对案涉王助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20)皖02民终506号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公司质证,该证据仅能证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不能表示省高院正式立案审理。***主张中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予以认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与**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关系。本案中,***主张其仅为案涉芜湖会展中心工程项目水电班组的工人,工资也与班组其他工人一致或更低,且其在转发工人工资时未从中牟利,因而并非该项目承包人。但***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身份问题,已在王助和诉其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2020)皖02民终506号生效判决予以明确。***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内容,则对其案涉身份及与**关系的认定应以生效判决为裁判依据。
二、关于***与**公司就案涉王助和受伤连带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案外人王助和因在案涉项目水电班组施工时受伤并提起相关诉讼,经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由***和**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现经由执行,**公司履行了上述生效判决,对王助和进行了赔偿。一审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在本案中的承包人身份和资质情况认定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三、关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已就前述(2020)皖02民终506号生效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虽然省高院已受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如省高院对前述判决决定再审,应作出相关裁定并中止该判决书的执行。但省高院目前尚未作出上述裁定,故对***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肖 珍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唐红莹
书记员高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