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7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莲西村40-1(崇兴北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688054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方银座2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1740X1。
法定代表人:李燊纯。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款项4686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