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1民初3852号
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鸿山镇建新国际钟表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8533085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东方银座2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174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当事人欲在庭外先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官做庭前调解动员工作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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