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3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冻结,但无法处置。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9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