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执协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方银座2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1740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同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南侧远建宜园1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955655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同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812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582执84号。因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查封财产具有抵押优先权,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8121号民事判决由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晋江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