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

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1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东方银座2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174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榕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13747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闽0583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