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恢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东方银座2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174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榕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13747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5400000元、代垫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4524元,但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27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仅有极少量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址在南安市XX镇XX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0××68)、址在南安市XX镇XX埔房产(房产权证号:01××40),上述土地及房产均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郑树君的下落,本院并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的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8年12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南安市恒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福建泉煌建设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9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得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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