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4执24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杰。
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0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