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3357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明,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XXX。
被告: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9号平街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4979R。
法定代表人:熊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舟,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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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颜莉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