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517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县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9号平街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497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设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