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0517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县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9号平街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497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设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