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黄小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8396号
上诉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448691。
法定代表人:黄小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小春,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审被告:***,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上诉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原审被告黄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3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兴东
审判员向川
审判员汪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