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荣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2执恢35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448691。
法定代表人黄小春
被执行人: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7241XC。
法定代表人*育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渝0112民初1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289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7289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总局、船舶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执行标的172897元为限额,冻结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4、对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对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因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2执恢3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