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重庆国际贸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65758X。
负责人:韦星,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347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9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65319.36元,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542.43元,本院已予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xxxx、xxxx车辆两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3、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5319.36元,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应扣除已支付的5542.43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2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姚 洪
审 判 员  周绪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云梦
书 记 员  范亦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