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58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552843。
法定代表人:杨维聪,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48-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347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5月01日出生,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任建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97998.1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未到庭并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人行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划拨被执行人李兴明、**名下银行存款463251元,另案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251元,本案支付申请执行人4541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90元。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秦彬共有位于重庆市沙坪坝房屋,因涉及其他共有人,暂不予处置。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渝北区房屋,有抵押,暂不予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于2020年1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勇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孙家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