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执7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号19-1,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007026071。
被执行人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和26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重庆华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尚拖欠原告**的费用51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渝XXXX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但未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琦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彭重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汉升
书 记 员  周奕成